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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文!支持灵活就业,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来源: 时间:2021-11-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与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与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二、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
(一)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开展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试点,探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属地托管试点。(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税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灵活就业扶持政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岗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各项政策支持。(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灵活就业创业环境
 (五)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取消部分收费。清理规范涉及灵活就业收费,继续落实做好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创业补贴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依托平台实现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等创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力度
(八)完善灵活就业登记和统计监测制度。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可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依托灵活就业登记参保信息、实有人口自主申报信息等,建立本市实有人口灵活就业调查排摸机制,定期对本市实有人口灵活就业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针对性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适应灵活就业特点,支持院校、培训机构、企业探索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开发线上培训课程,采用线上线下融合的培训方式,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相关行业和新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区依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试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实现技能提升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岗位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或网络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匹配人力资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一)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加强职称政策宣传服务,符合本市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维护劳动保障权益。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各类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引导产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平台企业完善申诉处理机制,按行业标准积极协商解决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试点开展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积极研究、创造条件,将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逐步纳入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统筹用好各类就业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激励督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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